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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执业实施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7号


  《广州市南沙区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执业实施办法》已经2025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孙志洋
  2025年4月18日


  
广州市南沙区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执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推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在南沙区便利执业,根据《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在南沙区执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南沙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南沙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教育行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业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的执业工作指引,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南沙区人民政府鼓励已经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及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等省内其他地区执业的工程建设、城市规划、医疗、动物医学、教育、旅游等领域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在南沙区直接提供相应执业服务。

    
第二章 执业认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来南沙执业的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进行执业资质和执业资格认定。

  国家和省对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在内地执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和省对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在内地执业备案、注册、登记等另有规定的,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统一纳入执业认定程序,一并办理。

  第五条  前来南沙区执业的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应当在南沙区开展执业的1个月内,通过粤港澳大湾区职称和职业资格一站式服务平台,或者向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认定,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港澳登记注册证明或者港澳居民身份证明;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港澳专业协会认证认可的专业资质、职业资格证明;

  (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受理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执业认定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符合执业认定条件的,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材料不齐全的,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认定。

  在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可以向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回复核查结果。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定。

  第七条  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在南沙区内从事相关专业服务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公序良俗,维护公共利益;

  (二)在规定的专业服务范围内提供服务;

  (三)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保护个人隐私。

  第八条  经过认定的港澳专业机构或者港澳专业人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执业认定,并予以公告:

  (一)不再在港澳登记注册或者不再具备港澳居民身份的;

  (二)港澳专业资质或者职业资格被取消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认定的;

  (四)在内地被处以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或者在港澳被处以同等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前款第三项的情形,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在2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认定申请;对于前款第四项的情形,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认定申请。

  第九条  港澳专业机构或者港澳专业人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从公告名录中除名,并予以公告,不再受理其执业认定申请:

  (一)公开发布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言论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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