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81号建议的答复
闽司函〔2025〕71号
朱振鹏代表:
《关于加大诬告行为惩处力度的建议》(第178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刑法关于损害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的规定相衔接,通过将损害商业信誉、商业声誉这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刑事制裁范畴,以实现保护正当生产经营活动和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上述规定为惩处诬告行为、维护商业信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关于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认定及法律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