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肇庆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2月31日通过的《肇庆市农业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3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2日
肇庆市农业水污染防治条例
(2024年12月31日肇庆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5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农村水环境,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水污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农业种植、林业、农产品初加工等生产作业对水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农业水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水环境保护和促进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坚持源头防控、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现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的目标。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生产布局,推行农业绿色生产方式,加强农业水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将农业水污染防治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持续改善农村水环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及清洁生产的指导和服务,在职责范围内对农业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业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业水污染防治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日常巡查并建立巡查台账,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农业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第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落实农业水污染防治工作,发现农业水污染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通过合同明确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农业水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是农业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科学合理地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按照规定对农业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止、减少生产作业对水环境的污染,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畜禽和水产养殖业、种植业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防止和减少生产作业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采取公司与农户合作模式进行养殖的,公司应当指导和帮助农户对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广泛宣传有关农村水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众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农业水污染防治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农业水污染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或者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