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八六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29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以公众易于接触、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科普是公益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科技工作者有依法开展科普工作的义务。”
四、将第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普活动”。
第四项修改为:“(四)支持、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科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