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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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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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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温政办〔2025〕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经市政府同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精准确定医疗救助覆盖范围
  (一)统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本市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具体包括: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纳入低保、低边的支出型贫困对象,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对象”)。
  二、规范分类资助参保政策
  (二)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救助身份认定地人民政府统一在本地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实施分类资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其他救助对象资助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医疗救助基金收支情况确定。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及因病致贫纳入低保、低边的支出型贫困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支出;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资助参保所需资金,由救助身份认定地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三)加强困难群众参保衔接。新增医疗救助对象在救助身份认定前已经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按规定资助其参加下一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未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认定后当月资助参保,基本医保待遇生效期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规定执行。医疗救助对象基本医保待遇未生效时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参照已参加救助身份认定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核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等报销金额后,再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医疗救助对象取消救助身份的,当年资助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资助参保。
  三、明确重特大疾病救助方式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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