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2025〕3号
《贵港市停车管理条例》已由贵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9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3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15日
贵港市停车管理条例
(2024年10月29日贵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停车管理与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停车供给结构,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提高城市治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和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以及车辆停放等相关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等车辆停车管理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停车设施是指供车辆停放的场所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包括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路外公共停车设施、路内停车泊位。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是指依据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标准所附设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以及相关配套设施。
路外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依规划独立建设的和在人行道边线至建(构)筑物之间临时设置的,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以及相关配套设施。
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以内划设的,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泊位。
第四条 停车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建管并重、社会共治、便民利民的原则,建立以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停车供给体系。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全市停车管理工作,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安排和保障停车设施建设的资金、用地指标,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政策。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停车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停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停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并负责路内停车泊位设置和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做好业主共有区域的停车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大数据发展和政务以及消防救援、供电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