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第三十四号)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文明行为的决定》于2024年10月29日桂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经2025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19日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文明行为的决定
(2024年10月29日桂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为了促进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文明建设,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文明程度,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发展规划要求,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中国风范、广西特色、桂林经典,加强对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责任区管理,由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责任区范围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由责任人具体负责,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责任区范围由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组织市、县(市、区)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并公布。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责任人。
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作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内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对责任区内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以劝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四、公民在公共场所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赤胸裸背;
(二)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三)在单位院内、居民住宅区内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序停放;
(四)使用喇叭或者音响开展文体休闲、商业营销等活动时,噪声值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