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辽源市冰雪产业发展条例》已经2024年12月24日辽源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25年3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14日
辽源市冰雪产业发展条例
(2024年12月24日辽源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冰雪基础产业
第三章 冰雪装备制造产业
第四章 冰雪服务产业
第五章 冰雪产业支持与要素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冰雪资源优势,促进冰雪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新型消费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冰雪产业发展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冰雪产业实行党委领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发展机制,遵循绿色发展、创新驱动、产业协同、开放合作、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冰雪产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冰雪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冰雪产业发展政策,建立健全冰雪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冰雪文化和冰雪旅游产业发展工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冰雪运动产业发展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冰雪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草、水利、住建、教育、公安、应急、科技、政数、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冰雪产业发展主管部门做好冰雪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地域特色和产业发展目标,组织编制冰雪产业发展规划,合理利用冰雪资源,防止生态破坏。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冰雪产业发展监督与评估机制,定期对冰雪产业发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 鼓励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冰雪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冰雪基础产业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气候、地貌和生态等自然资源,综合评估地形坡度、雪质条件、水源保障、交通便捷性等因素,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建设相应规模的滑雪场。
已建滑雪场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按照规划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容,完善场地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功能。
第九条 市、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和具备条件的学校,可以利用现有体育场馆、场地浇建符合标准的滑冰场,冰场面积、冰层厚度、防护设施、照明设备等应当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条 从事冰雪产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可以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相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依法利用下列场所建设冰雪场地设施:
(一)闲置的老旧厂房、库房、商业设施;
(二)城市公园、城市广场、城市空置场所以及乡村休闲度假场所;
(三)荒山、荒地、荒滩以及废弃矿山;
(四)河、湖等水面。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冰雪场地设施建设运营,提高场地设施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