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2024年12月25日舟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舟山市陆源污水间接排放海洋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16日
舟山市陆源污水间接排放海洋管理规定
(2024年12月25日舟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陆源污水间接排放海洋的监督管理,防治陆源污水污染海洋环境,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陆源污水间接排放海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陆源污水间接排放海洋,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陆源污水并经处理后排向海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