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
(2025年3月27日汕尾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 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不动产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四层及以上、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计划、非单一产权的无电梯住宅。
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主、社区协调、政府引导、节约空间、保障安全、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推进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联合审查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民政、财政、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消防救援、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公示公告、民意协调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五条 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共同作为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加装电梯申请,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个人办理,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意向和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由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拟占用小区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事项的解决方案:
(一)确定电梯使用管理人;
(二)加装电梯建设资金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三)电梯维护保养的方式及其资金分摊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