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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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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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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清远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清远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3月4日八届第5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25年3月26日


  
清远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北江干(支)流、湖泊、水库等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应急搜寻救助等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与数智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搜寻救助机制,统筹和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落实人员、装备以及相应经费,保障应急搜寻救助工作正常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类船舶(依法核准经营的船舶除外)、浮动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渡船、船员、乘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建立健全各类水上民俗活动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五)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和港口行政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渔业船舶、休闲渔船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业船员的管理工作。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上体育赛事、水上户外运动项目赛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旅游景区水上旅游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工信、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园林、林业、气象和航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水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度和措施。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上交通安全治理数字化建设,提升船舶管理、通航保障、水上搜救等方面的智能化、精准化、协同化水平。

  第八条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登记,取得船舶检验、登记等证书。

  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乡镇自用船舶应当由船舶所有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造册、统一管理。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连续符合检验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状态,并保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第九条 船舶航行、作业期间,舱面人员进行临水作业时应当规范穿着救生衣。

  开敞式船(艇、筏)航行时,船(艇、筏)上人员应当按规定穿着救生衣。

  渔业船舶航行、临水作业时,船上人员应当规范穿着救生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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