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2023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及省委要求,保障和支持全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提升法律监督质量效果和能力水平,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和江苏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积极推动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检察机关应当全力护航江苏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做示范。依法保障科技创新,突出对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犯罪。依法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现代产业体系构建,常态化清理涉企“挂案”。依法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创新发展的司法保护,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案件办理力度。依法助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严厉打击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犯罪,不断深化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检察实践,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建设,依法化解涉法涉诉矛盾。
三、检察机关应当大力推进法律监督工作理念、体系、机制和能力现代化。坚持以司法理念现代化引领法律监督工作创新发展,围绕优化检察组织机构体系、职能体系两项重点,健全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机制、一体化综合履职机制、内设机构业务衔接机制;优化检察权运行机制,着力加强办案机制建设,推进法律监督机制创新;加强检察能力建设,注重提升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大力推进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