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2022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5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等六件地方性法规、决定的决定》修正)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扎实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高水平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把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树立法律监督权威,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按照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总体要求,优化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法律监督格局,完善法律监督体系,贯通协调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推动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全力护航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坚持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自觉服务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建设,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坚强司法保障。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打好维护政治安全主动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推动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网络安靖。积极参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建设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加大科技成果保护力度,着力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强生态文明司法保护,切实推动示范区建设行稳致远。
三、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助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法治需求,主动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引领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机制,完善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巩固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加强司法救助工作,推进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与县级社会治理中心融合发展,着力构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多元大格局。加强检察工作宣传,深化检务公开,推动公开听证和简易听证常态化开展,深化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四、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做优刑事检察工作。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广认罪认罚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机制,常态化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协助推广非羁押人员数字监控系统广泛运用。深入推进捕诉一体,强化证据审查,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健全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工作机制,切实履行指控证明犯罪主导责任。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推动侦查监督平台应用尽用,依法监督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违法不当适用另案处理、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问题。加强刑事审判活动监督,依法监督纠正定罪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提升监督精准化水平。加强刑事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深入推进巡回检察,依法监督纠正刑罚交付、变更以及财产刑、强制医疗、社区矫正等执行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等的立案侦查工作,督促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廉洁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