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三号)
《青海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3月27日
青海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2025年3月27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四章 并网消纳
第五章 产业创新
第六章 保障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清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清洁能源产业包括风能产业、太阳能产业、生物质能产业、水力发电产业、智能电网产业以及地热能、绿氢等其他清洁能源产业。
第三条 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绿色发展,规划引领、统筹发展,创新驱动、高效发展,民生为重、共享发展。
第四条 发展清洁能源产业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管控要求,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清洁能源产业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职责负责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草、市场监管、统计、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的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能源、绿色发展等相关知识,引导全社会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理念。
鼓励新闻媒体开展对清洁能源产业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清洁能源资源的调查,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清洁能源资源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规划。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规划。
第十一条 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利规划等的要求。电力发展、电网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相衔接。
编制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和行业组织以及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实施主体和责任。
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