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5号
《宜春市爱国卫生条例》已由宜春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4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宜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3月31日
宜春市爱国卫生条例
(2024年12月24日宜春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第三章 健康环境建设与管理
第四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动员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宜春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民参与、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社会监督、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承担。
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配置卫生设施,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个人应当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基础设施,自觉参加本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爱国卫生活动,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项目建设。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开展爱国卫生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每年九月第三周为本市公共卫生周。每年四月爱国卫生月和本市公共卫生周集中开展健康科普宣传、环境卫生整治等爱国卫生活动。
倡导单位、家庭开展卫生清洁日、周末大扫除等活动。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组织开展卫生创建等爱国卫生工作。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传播健康文化,增强公众公共卫生健康意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完善突发事件处置中的心理危机干预和援助应急机制,促进全民心理健康。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完善健身场馆、健身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体育场地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