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3号)
《吉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3月27日
吉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2025年3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支持、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心理健康、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第三条 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条 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第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推动家庭学校社会形成家庭教育合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自身修养,注重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正确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第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对其进行理想信念、社会责任、道德情操、法治意识、科学知识、创新探索、身心健康、生命安全、勤俭节约等方面的教育,塑造未成年人优良品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习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成长的各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