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 第三十七号)
《云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3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3月26日
云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2025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三章 政府支持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五章 特别促进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心理健康、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支持、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政府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辖区内家庭教育促进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家庭教育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司法建议、法庭教育、检察建议、以案释法、公益诉讼等方式,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九条 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家庭教育宣传周。
家庭教育宣传周和民族节庆期间,鼓励结合当地民族文化、家庭建设等方面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教育宣传活动。
第十条 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