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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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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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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宁市监罚送告〔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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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厅于2025年3月17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厅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
  你单位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申请移出,且通过登记的住所和登记注册系统留存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
  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你单位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厅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马婧 联系电话:0951-5672031
  联系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06号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名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5年3月20日

  
  本文书一式 2份, 1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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