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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津民函〔2025〕8号

  
各区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慈善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表彰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慈心善举,鼓励、带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更好地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现就做好我市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在我市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贡献较大、影响广泛、评价良好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
  本通知所称慈善活动,应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奖项设置和评选标准
  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共设置慈善楷模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捐赠企业奖、捐赠个人奖等四类奖项。表彰名额总计不超过100个。其中:
  慈善楷模奖,原则上不超过20个。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爱心团队(非法人)。评选时综合考虑慈善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如长期从事或参与慈善工作,事迹特别突出,群众公认等;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
  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原则上不超过30个。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评选时综合考虑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实施时间、资金规模、社会效益及其示范性和推广性。申报该奖项的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须为4A级或5A级。
  捐赠企业奖,原则上不超过30个。表彰2022年至2024年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企业。评选时主要依据企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的社会评价等。
  捐赠个人奖,原则上不超过20个。表彰2022年至2024年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个人。评选时主要依据个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评价等。
  三、评选机构
  市民政局牵头成立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天津市推荐工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我市参评对象初评和推荐等工作,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处,承担日常工作。
  四、参评方式
  按照民政部推荐要求,我市推荐名额不超过12个(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可参加我市评选推荐工作:
  (一)在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参评捐赠企业、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二)在我市开展慈善活动的个人、爱心团队等参评慈善楷模、捐赠个人、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三)在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等参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四)其他在我市开展慈善活动的单位参评“中华慈善奖”的。
  有意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首先由所在单位履行推荐、考察程序,并在本单位公示(境外单位和个人除外)无异议后,向市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市级单位或各区民政部门(以下统称推荐单位)进行申报。参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信托和项目原则上只能向一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可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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