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5〕9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25年1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岗位开发
第三章 人员招聘与日常管理
第四章 岗位待遇与补贴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持续完善重点群体就业综合帮扶体系,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作用,根据《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并按规定给予政策扶持,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开发、总量控制、人岗匹配、动态监管”原则,凸显公益性岗位“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
第四条 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统筹规划、协同配合,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作为稳就业的重要举措,守住困难群体就业底线。鼓励有关社会组织等专业力量参与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人力社保部门建立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岗位开发、人员进出、待遇支付、补贴审核发放等全流程闭环管理。
第二章 岗位开发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等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一)城乡公共服务岗位。包括:保洁、保绿、保安、停车管理,养老、托幼、助残,道路、水利工程等公共设施管护,河湖管护,垃圾分类处理,生态护林护绿,社区便民服务等。
(二)城乡社会管理岗位。包括: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统计调查、残疾人管理,交通值守、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
(三)县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确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分为全日制岗位和非全日制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