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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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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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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24年修正)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2000年7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4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滥用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提供方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格式条款监督工作,及时处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业内格式条款的提供进行指导,并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六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

  (四)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不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合同附随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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