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
(2025年2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公布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享有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本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
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配合做好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申请的受理和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补偿经费实施监督。
第五条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购买保险方式补偿的,补偿情形和补偿标准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补偿的权利:
(一)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死亡的;
(二)对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林木造成损失的;
(三)对舍饲圈养或者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放牧的畜禽及其他动物造成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