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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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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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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破产案件管理人新申报入册工作的公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破产案件管理人新申报入册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开展破产案件管理人新申报入册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发布公告

    由各中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发布公告,组织开展新申报入册工作。公告应包括提交材料的时间、地点、联系人及材料格式等内容。

    二、申报主体

    (一)各地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等中介机构,以及外省(市)社会中介机构在本省各地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所报材料必须是本分支机构的情况和业绩),均可申报编入二级管理人名册。

    (二)在省直部门注册的机构,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

    (三)暂不接受异地机构入册申报。

    (四)已在《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机构不需要申报。

    三、申报条件

    (一)需具备条件

    申报机构应当具有办理破产案件的专业人员与专业团队。办理过破产案件、担任过破产案件中清算组成员或在破产案件中与其他管理人联合、合作执业的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二)不得申报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包括破产案件办理团队成员)不得申报: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6.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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