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7号)
《临沂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已于2024年12月19日经临沂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25年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月18日
临沂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2024年12月19日临沂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防范社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发行、兑付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发行的,供消费者按照约定,在经营者及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可以分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实体凭证和虚拟凭证。
法律、法规对供水、供电、供气等预付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付卡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预付卡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长效机制,督促做好预付卡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预付卡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做好预付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预付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预付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的,应当自首次发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注册信息、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等信息向预付卡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