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商洛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9日
商洛市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发挥森林碳库应对气候变化和碳中和的重要作用,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促进乡村振兴,根据2023年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令第3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商洛市全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原则】商洛市林业碳票开发、交易工作,主动接受上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林草、金融监管等部门指导。坚持科学严谨、规范有序、稳步推进的原则,打造符合市情、具有社会公信力的林业碳票。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商洛市行政区域内林业碳票的制发、流转、交易、抵扣、注销、融资、监督和管理。
商洛林业碳票是指依据商洛市地方林业碳汇计量指南(标准)及流程开发的林业碳汇产品。单位:吨(二氧化碳当量)。
第四条 【部门分工】市发改部门负责林业碳票的相关综合协调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林业碳票的制发、登记、注销等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市林业碳汇的备案、抵销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林业碳票所涉及的《林权证》或林权《不动产权证》审核工作。人民法院负责“碳票+生态司法”等工作,引导违法行为人自愿认购林业碳票。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林业碳票的质押、融资、保险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开发管理
第五条 【项目开发】商洛林业碳票项目应依据商洛市林业碳汇计量指南(标准)进行开发,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
为稳步推进商洛林业碳票开发,我市将重点支持造林及森林经营保护过程中实施林业增汇行为所产生的碳汇量,待市场建立并逐步完善后,根据市场需求情况适时引导其他类型林木参与项目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