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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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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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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和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管辖的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
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和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管辖的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上海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资源配置,更好适应对标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和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司法需求,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现就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和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管辖作如下调整。

  一、原应由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下列第一审商事案件,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二)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法院、港澳特别行政区法院、台湾地区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案件;

  (三)涉外、涉港澳台调解协议确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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