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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城管法〔2024〕220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现将市城市管理委《公职律师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抓好执行落实。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26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任职条件与程序
  第三章  权利与职责
  第四章  年度考核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委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更好发挥公职律师在法治城管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市司法局《天津市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委机关,依法取得公职律师证书,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 公职律师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公职律师管理实行法规处综合协调、统一管理,公职律师所在处室协助和配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法规处负责委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职律师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与指导;
  (二)负责制定公职律师管理的制度;
  (三)负责公职律师的任职资格审核及申报、执业记录等执业管理,按照市司法局要求组织公职律师报送季度、年度统计报表;
  (四)负责组织公职律师业务集中学习培训与工作交流。

第二章  任职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两年以上,或者曾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委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首次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应当参加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组织的职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职律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上一年度单位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有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第八条 申请担任公职律师,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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