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甘肃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4〕6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财政厅《甘肃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8月14日
甘肃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提升项目管理效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暂行办法》(财国合〔2023〕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境内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政府主权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赠款是指财政部或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的国际赠款。
第四条 按照政府承担还款责任的不同,贷款分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以下简称政府偿还贷款)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以下简称政府担保贷款)。
政府偿还贷款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其收入、支出、还本付息付费等全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相关规定开展评审,并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
政府担保贷款不纳入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政府依法承担并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时,应当从本级政府预算安排还贷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转赠我省的赠款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其中:对赠款方有指定用途的赠款,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后列入相应省级部门预算或省对下转移支付;对赠款方无指定用途的赠款,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全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赠款)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归口管理、分工合作、讲求绩效、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七条 国外贷款赠款项目应当纳入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外贷管理系统)项目库,依托外贷管理系统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省财政厅作为省级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对全省国外贷款赠款实行统一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省利用国外贷款赠款的管理制度;
(二)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征集、审核全省贷款项目;对拟申报的贷款项目开展财政评审;组织、征集、审核全省赠款项目;向财政部申报备选贷款、赠款项目;
(三)组织和协调全省国外贷款赠款对外工作,参与项目准备和磋商谈判;办理法律文件签署、转贷、生效手续;确认转贷或担保机制,落实还款责任;
(四)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机构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项目出现的问题,并报告财政部;
(五)负责组织申报、下达全省政府偿还贷款限额和政府担保贷款资金使用计划;
(六)办理贷款、赠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机构贷款、赠款资金使用、项目采购、提款报账等情况,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七)督促并确保贷款足额回收、按时对外偿还,做好债务统计、监测等;
(八)将省级政府偿还贷款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加强对政府担保贷款的监控,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九)对贷款、赠款活动进行政策指导、协调与监督,开展绩效评价,总结和推广全省贷款、赠款项目的优秀成果经验;
(十)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提出全省利用国外贷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总量平衡和优化结构的目标政策;
(二)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编制全省利用国外贷款的年度计划、规模、投向和备选项目;
(三)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征集、评审全省贷款申请,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备选项目;
(四)按照国内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做好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报批等工作;
(五)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项目建设工作,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国外贷款赠款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征集、审核贷款项目,逐级向省财政厅申报备选项目;
(二)协助办理执行协议、再转贷协议签署工作;
(三)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机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项目出现的问题,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四)办理贷款、赠款资金的申请和支付;
(五)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机构贷款、赠款资金使用、项目采购等情况;
(六)将本级政府偿还贷款纳入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加强政府担保贷款的监控,建立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和防控措施,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七)落实还款责任,督促并确保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付费;
(八)组织开展本地区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九)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贷款、赠款方及国内相关规定,开展贷款、赠款项目的准备工作,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二)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和国内相关规定,落实项目自筹资金,组织项目采购,开展项目活动,推进项目进度,监测项目绩效等;
(三)制定并落实贷款、赠款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安全、规范、高效地使用资金;
(四)及时编制和提交项目进度报告、财务报告和完工报告等,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项目进展情况;
(五)制定政府担保贷款偿债计划,筹措和落实偿债资金,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付费;建立项目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和防控措施,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六)配合和协助贷款、赠款方以及国内相关部门开展项目检查、绩效管理和审计等工作;
(七)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省内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执行项目应由省政府确定项目协调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项目立项研究论证;
(二)统一组织项目实施单位进行项目准备,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开展政策指导和专项业务培训;
(三)协调推进项目执行,定期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项目进度报告、财务报告和完工报告;
(四)总结推广项目先进技术、创新模式和管理经验;
(五)配合和协助贷款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部门开展项目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贷款、赠款的申请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部委贷款项目征集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发贷款项目征集通知。
第十四条 拟利用国外贷款的市(州)、县(市、区)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征集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文件报送同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审核。政府担保贷款,项目申请单位应当以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方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对拟申报项目的债务性质、转贷安排、债务落实、偿债能力和自筹能力等进行审核,并向当地政府提出是否申报的意见建议。审核通过的项目,联合同级发展改革部门逐级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报送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还款承诺函等。项目申请资料同步录入外贷管理系统。
省级有关部门、省属企业、省属金融机构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提出拟利用国外贷款申请,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还款承诺函等。
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政府直接向省财政厅提出拟利用国外赠款申请,并提交赠款申请、项目建议书、项目识别表、联合融资承诺函等。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拟申报的贷款项目进行财政评审并出具财政评审报告。
政府偿还贷款评审重点包括:项目投入领域、贷款方式、绩效目标、融资安排、自筹资金安排和自筹能力、偿债机制安排和偿债能力、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机构能力等。
政府担保贷款评审重点包括:项目投入领域、贷款方式、绩效目标、融资安排、自筹资金安排和自筹能力、偿债机制安排和偿债能力,贷款主体存续债务和现有债务情况、财务状况、资产抵押情况、担保落实情况及机构能力等。
财政评审项目经费由省级财政预算列支。
第十六条 由国务院相关部委牵头申请的涉及多个省(区、市)打捆贷款项目,省级有关部门应当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意见,同意后上报国家有关部委;未征求意见的,省财政厅不予出具还款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