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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鲁司〔2024〕4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程序,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
  2024年9月4日

  
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程序,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决策机关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并提出评估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应当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四)决策机关认为应当开展评估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可以自行开展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社会信誉良好;
  (二)具有熟悉政策文件制定、行政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技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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