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鲁司〔2024〕4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程序,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
2024年9月4日
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程序,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决策机关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并提出评估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应当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四)决策机关认为应当开展评估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可以自行开展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社会信誉良好;
(二)具有熟悉政策文件制定、行政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技术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