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程序和办案流程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全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的办理程序和办案流程通告如下:
一、受理条件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因请求人提出请求而启动,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请求人的请求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四)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就该专利侵权纠纷提起诉讼;
(五)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管辖范围;
(六)提交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执法人员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请求人发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立案后发现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请求人发送《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
二、提交材料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一)请求人主体资格证明,即自然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当年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已要求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可以不予受理。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三、立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