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7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7月31日
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1997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4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鼓励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是指华侨、华侨团体、华侨投资企业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慈善组织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捐赠,用于下列公益事业的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七)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法律、法规对慈善组织、慈善捐赠活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捐赠和受赠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和保护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活动,引导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对接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等相关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实施管理和监督,教育、科技、民政、生态环境、文化、卫生健康、体育、交通运输等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以下简称捐赠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捐赠人与受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和相关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约定。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设计、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