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律师办理风力发电业务操作指引(2024)
(本指引于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订目的
随着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风力发电(包括海上风力发电)越来越受到投资人的重视。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 制定,旨在为律师提供办理风力发电业务的操作流程和业务要点等。
第二条 制定依据
本指引依据《民法典》《行政许可法》《可再生能源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试行)》《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上海市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管理办法》《风力发电机组--运行及维护要求》(GB/T 25385-2019)等国家和上海市的规范性文件,遵循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律师在参照本指引办理相关风力发电业务时,应注意适用最新的规定。
第三条 办理前提
由于风力发电业务所涉环节较多,政策性较强,与传统法律业务有交叉,故律师在办理风力发电业务前应当以聘请律师合同的形式明确具体的业务环节、服务内容以及成果交付等内容,明确律师收费标准和具体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与风力发电业务有关的非诉讼法律服务,为风力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风电项目”)的参与方提供指导和建议;但风电项目及运营中也会产生大量的仲裁与诉讼业务,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风电项目的实施与开展
第五条 实施与开展阶段律师业务概述
律师服务风电项目,主要通过对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和咨询、项目尽职调查、项目非诉专项法律服务及项目进程中纠纷处置等方式进行介入。
在项目前期阶段应重点关注项目及开发权获得的合法性;项目核准前前期工作的完整性和核准批复的合法性;项目核准后环评批复、水保批复、施工许可是否获得;项目招标管理是否合法;项目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环保监督、水保监督是否到位等事项。
第六条 风电项目开发权的确定
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47号)文件要求,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尚未印发风电建设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和未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应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和确定上网电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制定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对外公布并组织竞争配置,抄送国家能源局及相关能源监管部门。原则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风电项目竞争配置须满足以下前提:地方政府已组织落实完成风电开发前期工作的场址区域(即场址区域规划已落实或已完成规划调整,有国家能源局批复的风电规划,符合国家自然资源部的相关规定);已商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电网企业落实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的项目;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已完成(或委托第三方完成)一年以上测风,经评价具备开发价值。项目建设应符合风电各项开发建设管理的要求和预警管理的要求。
参与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的新能源投资企业具备基本的符合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技术、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竞争配置工作,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优选工作,评审专家应从权威专家库中客观随机抽选产生。专家组以书面形式出具评审意见。各专家评审意见及结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审定后应在门户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布竞争配置结果通知。
律师要提请注意的是,风电项目同样适用《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之规定,风电项目开发权取得后,未经能源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
第七条 风电项目的前期工作
在取得项目开发权后,风电项目前期工作包括两个阶段:核准前、核准后。
风电项目核准前的前期工作包括:
1.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涵盖工程规模、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风资源评估、地质勘测、风机选型、基础形式、接入方式、概算、投资收益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定稿。
2. 海域或陆域权属的确认,须获得海域用海预审和规划土地意见书。
3. 依托1、2形成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提交能源主管部门申请项目核准,能源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形成评审意见,核准申请及评审意见经能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下发项目核准批复。
风电项目核准后的前期工作包括:
1. 环境影响评估。获得生态部门批复。项目规划及微观选址应避让生态红线和自然保护区。若无法避让或临近生态保护区的,须完成生态红线影响论证并获得单独批复。
2. 接入系统。获得省级电力主管部门对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的评审意见。
3. 水土保持评估。获得水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如涉及水体、河道,还需进行涉河论证。
4. 军事影响评估。获得战区或军区意见。
5. 用地、用海批文。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许可,海上风电还需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用海批文,并按时缴纳海域使用金。
6. 招标、施工许可。在政府监管平台进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公开招标工作,完成招标工作签订相关合同并完成合同备案后办理施工许可证。
7. 职业病危害评价,须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复。
8. 海上风电项目还需进行渔业补偿及渔业资源修复、海事通航评估、通航安全评估、海缆敷设许可、航标布设许可、水上水下施工许可等专项审批。
9. 项目根据需要可进行如下专项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评估、节能评估、安全预评价。本条所列评估报告上海市无强制性要求,企业可根据自身风险识别要求进行。
第八条 项目实施
完成前述所有手续,获得施工许可后,银行(银团)会办理相关融资放款业务。
项目业主须办理工程一切险,以规避转移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
项目业主向当地能源监管部门申请质量监督、安全监管,向原审批机构申请环保监管、水保监管等。
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正式开展项目施工。
第九条 部分地区调整为备案制
1.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下称《通知》)中首次提及风电项目备案制,作为深化新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内容,推动风电项目核准(备案)制,推动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
目前,仅有分散式风电项目可采用属地备案制推进。上海能源主管部门要求采用竞争配置方式确定项目业主。
2. 对于已采用风电项目备案制的地区,由市级审批部门核准调整为属地备案。备案制将简化风电开发商的项目开发审批环节,降低审批成本,节省审批时间,利好风电项目推进。
3. 国家发改委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目前适用于分布式发电的技术包括:(三)分散布局建设的并网型风电、太阳能发电技术;(四)小型风光储等多能互补发电技术。第十二条鼓励企业、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和包括个人在内的各类电力用户投资建设并经营分布式发电项目,豁免分布式发电项目发电业务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