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
《关于省城际铁路案件管辖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粤公通字〔2024〕11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市、县公安局、司法局:
为规范明晰省城际铁路案件管辖主体,进一步提高办理省城际铁路相关案件质效,保障省城际铁路路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城际铁路治安管理实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关于省城际铁路案件管辖的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省城际铁路案件管辖的意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