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返投认定办法》的通知
珠财〔2024〕6号
市委组织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技创新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工作局、市招商署、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珠海科创海盛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横琴金投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返投认定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
2024年1月26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返投行为构成
第三章 返投行为认定
第四章 返投金额计算方式
第五章 返投行为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珠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返投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珠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对子基金返投珠海的行为管理,保障投资基金投资目标实现,根据《珠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珠府办〔2024〕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返投工作和实施返投认定是贯彻落实珠海市委、市政府设立投资基金的政策精神,充分发挥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引进外地优质企业和扶持本地企业发展,实现“以投促引、以投促产”的目标。返投认定以子基金及其管理人通过股权投资、债转股、并购重组等方式为珠海产业引进做出增量贡献或为珠海产业培育提供增量投资等方式促进珠海经济社会发展为指导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投资基金对外投资的子基金以及其管理人的返投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返投实施主体是指:(1)投资基金所投资的负有返投义务的子基金;(2)该子基金管理人(含其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投资的其他基金(应为第一大出资人)、或其管理并控制的其他关联基金或其控制的其他实体。
第五条 本操作指引所称返投,是指返投实施主体投资或服务于珠海产业发展的行为,包括投资于珠海的企业或引荐外地企业迁入并在珠海开展研发、生产、经营等行为。投资基金投资的子基金所对应的返投主体投资或服务于珠海的总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投资基金对子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2倍,可针对不同的子基金设置差异化返投倍数;如低于1.2倍,则应提交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进行一事一议审批。返投主体的返投行为和返投金额的认定由基金管理公司认定,每3个年度或视需要将投资基金整体认定结果报各基金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基金业务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需要,组织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创新局等部门组成返投核定小组共同核准。
第二章 返投行为构成
第六条 返投实施主体的如下行为可认定为返投:
(一)返投实施主体直接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股债结合性投资、控制权转移等投资方式,但不包括单独债权方式)于珠海市内法人企业,且该笔投资主要用于企业在珠海的生产经营;
(二)返投实施主体所投资法人企业迁移至珠海或在珠海市设立经营性分/子公司;
(三)VIE架构下,返投主体境外投资企业在珠海设立境内WFOE(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外商独资企业,下同)、分支机构和运营主体,且项目主营业务由上述设立于珠海的主体展开;
(四)其他能够发挥投资基金引导带动作用或实现返投倍数放大,或为珠海市引入重大产业项目,或实现珠海存量项目新增在珠海的投资,或为珠海做出重大税收贡献并经基金管理公司或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返投行为。
第七条 有效返投行为的认定时间范围(以下简称:返投义务期):自基金管理公司收到子基金管理人以邮件或纸质形式提交的子基金申请方案之日(若子基金为已存续的基金,可追溯到该基金在中基协备案之日)起,至合伙协议约定的子基金清算之日。
第八条 上条所述的返投行为涉及的被投资企业及引入企业统称为“返投标的”,返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在珠海注册或迁入珠海后五年内不得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