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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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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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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破坏野生植物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呼伦贝尔市破坏野生植物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1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及永乾

  2024年1月18日

  


  
呼伦贝尔市破坏野生植物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2024年1月18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遏制破坏野生植物违法行为,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查处破坏野生植物违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破坏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包括:

  (一)非法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二)私自采集或者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和自治区珍稀濒危野生植物;

  (三)非法采集、挖掘、毁坏、出售、收购、加工、运输自治区珍稀林木及采挖其林下野生植物和药材;

  (四)非法采集、收购、出售野生药材;

  (五)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活动;

  (六)在禁采区内采集野生植物;

  (七)非法采集、收购自治区确定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

  (八)非法进入他人享有所有权、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的草地、林地、湿地采集野生植物;

  (九)滥采湿地野生植物。

  第四条  查处破坏野生植物违法行为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依法打击相结合,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查处破坏野生植物违法行为工作的领导,统筹做好全市查处破坏野生植物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查处责任机制。

  第六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查处破坏野生植物违法行为工作,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监督检查机制、举报奖励机制、惩戒机制和宣传教育机制。

  第七条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野生植物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对非法采挖等破坏野生植物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森林公安机关和大兴安岭森林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或者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对非法采挖等破坏野生植物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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