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禁猎区管理规定
(2018年4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崇明禁猎区管理,保护崇明野生动物资源,推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崇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部门)
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禁猎区管理的主管部门。
崇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禁猎区范围内野生动物禁猎管理工作。
崇明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规定。崇明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在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禁猎区范围内禁猎管理的日常工作。
崇明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禁猎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和崇明区公安、市场监管、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经费保障)
市和崇明区及其乡(镇)人民政府对禁猎区范围内禁猎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四条(范围和禁猎对象)
禁猎区范围的划定、调整,由崇明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需要提出,经崇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本规定所称的野生动物,是指以下陆生野生动物:
(一)列入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
(二)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
(三)经科学评估确需保护的,并由崇明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第五条(禁猎巡查制度)
禁猎区实施野生动物禁猎巡查制度。
崇明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禁猎区巡查方案,并报崇明区人民政府批准。禁猎区巡查方案应当明确参与部门、职责分工、人员构成、巡查频次、重点巡查区域、具体处置措施等内容。
崇明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禁猎区巡查方案,组织专业队伍实施巡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巡查工作予以协助、配合。
禁猎区范围内公益林、商品林的养护责任单位应当落实专人在其养护区域内进行巡护,并建立巡护档案。养护责任单位发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崇明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标识设置)
崇明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等重点区域,设置禁猎警示标识。
公共绿地、大型商场、宾馆酒店以及高速公路出入口、公交枢纽、轨道交通站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野生动物保护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