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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河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凯

  2023年12月8日

  


  
河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建档案,更好服务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存、分段负责的原则,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真实、准确、安全,便于利用,服务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建档案工作,将城建档案工作纳入档案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发展城建档案事业所需经费,确保城建档案事业发展与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建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规划;

  (二)具体领导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工作;

  (三)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具体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加强城建档案科学研究、宣传,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二)对建设单位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三)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推进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开展技术咨询和科研工作,向社会提供服务;

  (四)按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重要电子城建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接受档案和建设工程等相关专业培训。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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