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独任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23年06月21日)
为进一步有效落实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科学配置司法资源,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一审普通程序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普通程序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一)案件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
(二)由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但符合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条件的。
案件事实不易查明,是指案件事实认定须经评估、鉴定、审计、调查取证等耗时较长、环节较多的庭前程序;法律适用明确,是指法律适用无明显分歧,一旦事实查明,即可认定法律关系,适用法律作出裁判。
第二条【一审排除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四)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
(五)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六)发回重审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七)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执行异议之诉;
(八)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的;
(九)其他不宜独任审理的案件。
第三条【示范裁判】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应当积极探索示范裁判模式。示范裁判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已有生效示范裁判结果的涉群体性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或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四条【其他独任审理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特别程序案件、催告案件、督促案件、非诉保全审查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但下列案件应由合议庭审理:
(一)选民资格案件;
(二)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第五条【二审适用范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二审民事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一)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
(二)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结案的;
(三)不服民事裁定上诉的;
(四)准许撤回上诉或按撤回上诉处理的。
第六条【二审排除适用范围】应当由院庭长监督的“四类案件”或者第二审公益诉讼民事案件,应当由合议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