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前调解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鲁高法〔2023〕77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前调解程序的若干规定》已于2023年9月4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3年第1次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前调解程序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规范诉前调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1.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应遵循自愿合法、调解优先、诚实信用、便捷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
2.人民法院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或线下自助设备对来诉案件进行诉讼风险评估,自愿选择适当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3.对诉至法院的民事纠纷,登记立案前,经征得当事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不同意的,填写《不同意调解确认书》,即时登记立案。
4.对下列纠纷,基层人民法院应加强诉前调解引导:
(一)家事纠纷;
(二)劳动争议纠纷;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四)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六)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九)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十)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民间借贷、买卖、借用纠纷;
(十一)物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十二)水、电、气供用合同纠纷。
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或者不同意继续调解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
5.诉前调解案件编立“诉前调”字号,统一管理。
6.在诉前调解阶段,应当指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7.对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在登记后3日内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连同相关材料一并委派给调解组织、调解员。
8.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应当在收到委派调解案件之日起3日内接受委派,并将调解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通知各方当事人,也可以通知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参加。
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认为委派的案件不适宜其调解的,可以在说明理由后将案件退回委派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