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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决议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决议


   
(2023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全省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同意报告提出的今后工作安排。会议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依法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家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法院及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切实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贯彻实施,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依法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为此,特作决议如下。

    一、充分认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提出“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党的二十大首次在党代会报告中强调“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政策法律的出台,为建设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奠定了坚实基础,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步入制度化、法治化、常态化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了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义务,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各级国家机关和全社会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自觉把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作为反家庭暴力的有效措施,在家庭建设中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涵养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最大限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二、依法规范申请行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家庭暴力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联、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法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妇联、共青团等单位,在接受涉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求助或者处理婚姻家庭纠纷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要及时干预并主动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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