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悬赏执行的通告
为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最大程度遏制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逃避履行义务,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力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特发布开展悬赏执行的通告如下:
1.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2.执行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