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商事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商事主体承诺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进一步优化汕头市营商环境,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降低纠纷解决成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汕头市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本市登记注册的商事主体送达诉讼文书、行政文书等法律文书的,适用《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大对《意见》的宣传力度,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立案窗口、业务窗口、新媒体平台等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意见》的内容及相关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该项制度安排的群众知晓率、支持率和参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