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
(2023年2月23日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生存放和收运处置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存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 餐厨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餐厨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采取措施促进餐厨垃圾源头减量,支持利用新技术进行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推广减少餐厨垃圾产生的技术和方法,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餐饮单位等级评定范围。
第七条 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餐厨垃圾源头减量义务。
推动“光盘行动”。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引导用餐人员按需适量点餐、取餐、餐后打包,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改进供餐方式,按照标准规范制作食品,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对有浪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提醒、纠正。消费者应当文明消费,合理点餐、取餐,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第二章 产生存放和收运处置
第八条 市、县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垃圾管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组织构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建设处置设施。
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