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7号令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震预警活动,有效发挥地震预警作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服务保障首都功能,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警系统规划与建设、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通过地震预警系统自动快速生成预警信息,利用电磁波传播速度大于地震波传播速度的特点,向可能受到地震破坏和影响的区域提前发出警报的行为。
第三条 地震预警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在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地震预警工作的管理与保障,统筹协调解决地震预警重大问题,将开展地震预警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地震部门统筹全市地震预警工作,负责地震预警系统的规划、建设以及地震预警监督管理工作。
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警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市地震部门推进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震预警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地震预警系统的建设、使用,以及与地震预警有关的科技创新、产品研发和成果应用。
第二章 地震预警系统的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地震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并纳入市防震减灾规划。
编制本市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应当结合本市地震风险特点、地震风险防范需求,提高地震重点危险区域、重要保障区域、重点保护建筑、地震风险易发场所和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的地震灾害防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