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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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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8月22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廖立勇
  2022年8月29日


  
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县(市、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的具体工作,并负责行使依法划入的行政许可权,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事前监管。

  划出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业监管,并负责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取得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事中事后监管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规定实施。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

  第五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使用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含电子印章)。

  第六条 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根据简政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委托县(市、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对于面向个人或者办理量大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就近受理或者办理。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划尽划”、市县两级划转事项相对统一、审批链条完整闭合的要求,将与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依照法定程序划转至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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