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温州市基层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机制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推动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行政诉讼管辖机制,确保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决定自2022年5月16日起,调整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机制,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下列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不实行异地交叉管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十人以上(含本数)起诉,具有关联因素的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
(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以温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管辖权下放案件。
二、其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仍实行异地交叉管辖(具体对应关系见附表)。
三、涉环境保护行政诉讼案件仍按照《关于完善温州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机制的规定(试行)》(温中法〔2018〕42 号)的规定,统一由鹿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