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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晋政办发〔2020〕8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30日

  
山西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听证行为,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以会议形式,通过陈述、举证、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主动或者依申请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中的听证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听证范围和听证受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一)涉及人数多、群众反映强烈、争议较大的;(二)具有一定代表性,群众关注度高、涉及范围广,在执行政策上有不同理解的;(三)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边缘性问题的;(四)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需要多个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共同研究、协调处理的;(五)法律、法规、规章未做规定,没有明确适用政策导致信访事项久拖不决的;(六)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复查、复核意见之前,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七)信访人对原办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对复查机关作出的复查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八)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第六条  听证由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受理实施。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由当地信访部门指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认为可能作出对信访人请求不予支持处理意见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听证权利。

  第七条  信访人要求听证,或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信访人再以同一理由申请听证的,不再受理。
  信访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出听证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听证的事由、证据及要求,如有证人,需提供证人名单及证人住址等。

  第八条  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举行听证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征询信访人意见。

  第九条  受理机关应当在作出听证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前5日内,将听证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通知信访人和有关参加人。

  第十条  在举行听证前,信访人撤回听证申请,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信访人再以同一理由申请听证的,不再受理。
  信访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访事项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三章 听证机关、听证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二条  听证机关是指受理听证活动的行政机关。听证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听证申请,并决定是否同意听证;
  (二)对信访人未提出听证申请的,经征得其同意,决定听证;(三)制定听证会方案;(四)决定或改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根据具体信访事项,决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六)决定听证会参加人员和旁听人员;(七)制作和送达听证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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