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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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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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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建筑领域纠纷案件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指引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建筑领域纠纷案件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指引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把优化营商环境融入司法办案的全过程,进一步提升建筑领域纠纷案件的审判质效,最大限度减少延宕审限,最大限度保护施工方合法利益,将“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落到实处,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会议研究,形成本指引。

    一、积极落实先行判决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建设工程案件的事实认定相对复杂,相当一部分案件还存在本诉反诉交织、启动鉴定等情形,造成审理期限较长;同时由于当事人对抗性强以及部分当事人刻意拖延诉讼等因素,一审服判息诉率相对较低,上诉率、申请再审率、发改提指率相对较高的“三高一低”情形比较突出,施工人追要工程款权益难以尽快实现。为及时保护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法院应当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对于各方无异议以及其他符合先行判决条件的,应及时先行判决;必须发回重审的,也要慎用全案发回。应当及时回应施工人的合法诉求,维护下游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防止损失因诉讼拖延而扩大。

    二、严格规范司法鉴定行为

    司法鉴定是影响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限的重要因素,必须加以严格管理和规范。

    严格审查鉴定条件。对于结算方式约定明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待证事实的,不应启动司法鉴定,避免以鉴定代替约定;对于必须通过司法鉴定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应当在一审程序中积极行使释明权,不能不进行鉴定而简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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