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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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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202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


  
(2007年5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一次修正 2021年3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取水,月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条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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