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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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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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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8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蓝天立
  2021年3月1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推进机构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2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5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附件1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2年1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办法》(2007年8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2012年1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0号修正)

  
附件2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地下水”修改为“地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取水,月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删去第九条第二款。

  (五)将第十条修改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对超过自治区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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